事发后王某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,自愿将其所有的中华轿车一辆过户给李某,用于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,王某与李某达成谅解。
李沧法院审理认为,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轻伤及轻微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,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判处王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