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青岛市检察院审查认定,被告人王军于1999年至2012年间,利用先后担任昌邑市法院院长,潍坊中级法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、副院长、正处级审判员等职务上的便利,在民事案件审理、执行等过程中,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,先后收受31个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,共计价值75万余元。在案件审理期间,被告人王军主动退缴赃款754522.98元。被告人王军也当庭表示认罪。(记者樊蓉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