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某系密云区县某高中学生,因与未满14周岁的郭某早恋并多次发生关系,致郭某怀孕后流产。经法院审理认为,张某系在校学生,表现一直良好,又得到被害人谅解,社会危害性较小。为教育、挽救未成年被告人,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,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。
案件宣判后,承办法官将张某送到密云区鼓楼司法所进行无缝对接,并与司法所、派出所、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就判后社区矫正及帮教等问题进行沟通,将张某的汇报、帮教时间安排在假日司法所内进行,并将此案的知情面限定在矫正人员范围内,避免了对张某造成不良影响,大大减轻其心理压力。